集美校友招商出新招
集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校友招商引荐奖励措施的政策解读(集招商〔2023〕2号)
一、背景
根据区政府对校友招商的部署安排,为贯彻落实《厦门市支持校友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厦招商〔2022〕3号),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发挥集美区高校科研院所资源优势,积极调动辖区各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简称各校所)校友力量支持集美区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校友经济,拓展各镇(街)招商引资渠道,提升校友招商实际成效,助力辖区各校所实现更高水平发展,集美文教区管委会积极对接区商务局研究制定了《集美辖区高校科研院所校友招商引荐奖励措施》。
二、主要内容
奖励措施主要参照《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形成,主要内容分为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要求、其他事项五个部分。
1.奖励对象
该部分主要明确奖励对象指引荐校友投资者来集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集美各镇(街)的本辖区内各校所。其中校友投资者包括本辖区各校所教职员工以及本辖区各校所全日制、非全日制、函授等各级各类相关学生校友。
2.奖励条件
该部分主要明确三个奖励条件:一是各校所引荐的项目必须是各校所校友参与投资的在集美区注册且投产或运营的企业法人项目(不包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校友投资比例达15%以上或为企业实际控制人;二是各校所引荐的项目必须是本奖励措施出台后集美辖区内新注册且注册后在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纳统的企业;三是各校所引荐的项目必须是厦门市域外企业。
3.奖励标准
该部分主要明确奖励标准,即各校所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可获得一次性引荐奖励。
具体奖励标准分为两类:一是由各校所教职员工引荐的,引荐校所可按照该项目纳统当年度对集美区形成实际经济贡献的20%获得奖励;二是经各校所发动、动员,由各级各类相关学生校友(不含各级财政供养人员)引荐的,引荐校所可按照该项目纳统当年度对集美区形成实际经济贡献的10%获得奖励。
4.奖励要求
该部分主要明确奖励要求:一是奖励金主要用于支持各校所的建设与发展,可用于个人招商激励、开展招商等相关活动;二是奖励实行项目引荐首报制,同一个引荐项目只优先认定奖励一家引荐校所;三是引荐校所可按照就高原则择优申请,以引荐校所名义申请引荐奖励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区相关引荐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引荐校友个人可同时按照《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9〕50号)申请市级相应奖励,但不享受该办法所涉及奖励中集美区应承担的部分。
5.其他事项
该部分主要明确其他事项,包括:一是本措施由厦门市集美文教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集美区商务局共同解释;二是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年。
三、咨询联系方式
集美文教区管委会:0592-6159820
区商务局:0592-6683632